2021.04.06 打開新視野(林基興 / 通識中心兼任助理教授)

 

 

摘要

從社會觀察「害怕與抗爭科技」與媒體識讀,到心理認知「各式觀點」、整合物質科學與生命科學、探索科技的意涵而擴大到人生意義、學以致用幫助社會;我希望本課程如一趟兼具理性與感性的「人文與科學」巡禮。


 

一、前言

幾年來,社會的氛圍是害怕「電磁波、基改食品、核能與輻射」,例如,谷歌一下,幾乎全是負面的說辭;似乎這些是「邪惡的科技」。又如,有些人寫信來跟我求救,說她們很擔心附近的基地台,快要崩潰了;某材料教授說他太太「死也不肯吃基改食品」。學生也大部份不解而擔憂。

創刊於1970年1月的《科學月刊》,是老牌的公益刊物,志在「啟發民智」。我是成員之一,也多次以此科教平台,解釋上三項科技的健康效應。另外,我曾服務於行政院科技顧問組(後易名科技會報辦公室),有機會見識產官學研的合作,而稍盡力幫助社會。

同樣是一座基地台,不同的人可產生極大的認知差異(好惡喜憂)。社會變遷日趨快速與多元,一般人從媒體聽聞科技知識,但媒體並無教育社會的責任,而是重娛樂與盈利。類似地,學校少提供上三項科技的「正規」教育,學生大致上從社交媒體獲得相關的知識。因此,「大家」均從媒體學科學。

孔子說:「學而不思則罔,思而不學則殆 。」對於上三項科技,我們有何基礎知識、明辨思考能力呢?例如,對於不熟悉的事物,如何找到可信的知識(深具公信力)?如何辨別知識的正誤(比較證據權重等)?

 


二、科技蒞臨生活中

  1. 電磁波的風險與福祉

只要有電就可產生電磁波,但它無影無蹤而讓人遐思,包括致病。

其實,電磁波的生物效應研究已經七十年了;諸如國際非游離輻射防護委員會和電機電子工程師學會,已經處理這個問題多年。世界衛生組織從1999年的第226號文件〈雷達與人體健康〉,到2014年的第193號文件〈手機〉與2020年等聲明〔1〕,均顯示「在國際規範下,電磁波無害健康」。全球主要科技單位與政府部會也一再發表類似的聲明。其次,由生物物理學可知,例如,比起室內光,通訊電磁波強度約僅五十萬分之一,能量太低,不可能傷人。至今,全球無民眾因這些電磁波而傷亡。至今,電磁波的風險頂多只是電刺激(極低頻)與熱效應(較高頻),但要在超出日常環境常見值極多倍(千倍萬倍)才有可能。

相對地,電磁波應用的福祉甚多,電力文明難以形容,手機通訊救人無數。

  1. 基改的風險與福祉

現今社會中只認為經由分子生物學的操作才算是基因改造。其實,自然的基因突變、傳統育種雜交、使用輻射照射與化學誘變劑等,均改變作物的基因。

基改食品安全嗎?世界衛生組織與主要國家科學院,均聲明已批核上市的基改食品對人體沒有傷害。

2016年,全球百餘位諾貝爾獎得主連署信聲明〔2〕:基改食品安全;基改作物應正名為「精準農業」,因分子生物操作精準,不像傳統雜交或輻射照射或化學誘變均無法預測地擾動基因。其實,不論基改或非基改,食物經過消化後,均分解為DNA的組成單位A、T、G、C。只有經過安全測試的基改食品才會生產、核准上市。

基改的福祉不勝枚舉,包括基改動物產生人用胰島素,救助無數糖尿病患者;抗蟲害作物提供更多糧食。

  1. 核能與輻射的風險與福祉

核能的和平用途已七十年,包括發電與核醫藥。西式核電廠的輻射,至今沒導致一人死亡。至於蘇聯核電廠因軍民通用等因素導致傷亡,但從1986年車諾比事故後已全更換。諾貝爾獎得主與美國能源部前部長朱棣文指出「核電廠是可控制的」;美國核子海軍之父里科弗(Hyman Rickover)在三哩島核電廠事故後,到國會作證「為何核子海軍從無事故」,他指出只要照規矩作業就不會出事。至於輻射,因宇宙射線與地球放射核種,到處均有輻射,例如,台灣民眾平均每年受到天然的輻射劑量約2毫西弗。你我均釋放輻射。每人年劑量限值是1毫西弗(不計自然與醫療劑量);輻射工作者則為20毫西弗。核事故疏散之干預基準為可減免劑量於七天內達50~100毫西弗。鈷照射治癌一次劑量2000毫西弗〔3〕。

其次,核廢料區分高階(用過核燃料)、低階(操作過程受污染的濾器與手套等)。高階的核廢料96%可用來發電,其餘可用加速器改變成無輻射的核種。至於低階的核廢料,九成來自發電,一成來自核醫藥與理工研究等(因此不論我國是否使用核電均會產生核廢),由於輻射劑量甚低,只要適當保管就不傷人。

近年來,全球氣候變遷越趨嚴峻,導致暖化與海水上升,禍首就是石化燃料,因此,亟需節能減碳,核能的排碳量很低。各種能源均有其優缺,例如,綠能的光能與風能並不穩定,因此,國家的能源組合需宏觀比較福祉與風險。

 


三、反思上三項科技

此三項議題不僅是象牙塔事件,也與民生習習相關,例如,民眾抗爭之後,電費與電信帳單更貴,食物價格也上揚。部份同學原認為「高科技事不關己、無所謂」,現在一聽即知「痛」。

三項科技背後的原理需要相當的知識訓練,亦即門檻不低。這也是民眾不易理解而質疑與擔心之因。

科學可證明有害,因只要提出一件危害例子即可。但科學沒辦法證明(絕對)無害,因那牽涉證明統計學的虛無假設。則若有人因而認為害怕科技是有理的,進而抗爭科技,怎麼辦呢?那麼,我們要知道人生充滿風險,而有些風險是可忽略的,要求絕對無害只是自找麻煩,就像無人因廚房瓦斯爐或菜刀存在相當風險而不敢做菜,各式交通方式存在相當風險而不敢外出。其次,我們要比較科技的福祉與風險,若福祉(遠)大於風險,則可能值得。在上述三項科技,福祉均遠大於風險。

更宏觀地,生活中各式科技均可以此理性思維應對。進而,也可應用到人生各種抉擇;其次,參考因素可創意地因地制宜,例如,倫理道德因素重於經濟考量時。

 


四、整合人文與科學

上三項科技衍生一些問題,例如,科技「自然」嗎?因為反對科技的主因之一是認為「不自然」,不該違反自然律、妄想扮演神的角色而創造科技。但這只是誤解,因為電磁波本就充斥環境,最明顯的是「光」;光是一種電磁波,而且是很強的電磁波,遠比電力電磁波或通訊電磁波強萬倍以上。至於基改,或說基因改變,其實,自然環境中,生物的基因本就會改變,源頭是DNA複製時難免出差錯,加上宇宙射線等也會改變生物基因。那麼核能與輻射呢?自然界早就存在許多天然核反應爐,那是二十億年前,核燃料鈾濃度高到可自然進行連鎖反應時,在非洲鈾礦區自然形成核反應爐,持續許多年,但核反應與後續核廢料並沒什傷害環境。至於輻射,來自自然輻射源,包括你我,地球上充滿輻射。

其次,反科技者可詮釋「(電磁波與基改與核能輻射)不自然」,但我們瞭解事實並非如此,因此,我們警覺正確地詮釋意義的重要性。推而廣之,我們如何詮釋人生各事物的意義?例如,哲人說,在人生道上,找到意義時,受苦就不再是受苦,就如德哲尼采所言「知道為何而活者,幾可忍受任意如何(折磨…)」。事實上,人生意義靠(自己)賦予,我們受到博雅教育,當創意地賦予科技或其他人生事物「正確的」意義。(有學生随即調整自己思維「功課重就想到吃苦如吃補」而非怨聲載道。)

一些知識份子倡議不同觀點,甚或號召民眾抗爭。我可尊重其發言自由(「我不同意你的觀點,但捍衛你說話的權利」),但由我多年溝通經驗,她們的科技素養還待加油。

最後,我們要學以致用,幫助民眾正確地瞭解上三項科技,進而善用其福祉而減少其風險。其次,就如《 尚書》所提「正德、利用、厚生」,我們要善用科技,就如我們端正各式人文思維,包括促進人與環境和諧共處。

 


五、綜合教學心得

  1. 模糊原則(Fuzziness Principle):凡事是程度問題。學生程度與求知心態如常態分佈,因此,授課注意因材施教、因地制宜。
  2. 培育興趣原則:上下課適時(蘇格拉底式)問答,儘量認識學生。師生用LINE(一對一或團體)隨時溝通。
  3. 科技可用度原則(Technology Applicability Principle):科學無法證明無害,因此,科技是否值得使用需檢視證據權重、比較福祉與風險。
  4. 媒體識讀與科學素養原則:以明辨思考檢視資訊,加強科學知識(思學並重)。
  5. 賦予意義原則:賦予科技等各式人生議題與時俱進的意義。

 

結語

我致力於科技教育,欣見學生有些收獲,甚至回應「不再生活於錯誤認知的陰影下」。

與學生互動中學到許多啟發,正是「教學相長」。

因著三項科技引發的社會現象與授課,讓我深思奧地利心理學家弗蘭克(Viktor Frankl)的主張「自由女神之外,也要有責任女神」〔4〕;亦即,平衡自由與責任、人可自由表達意見而需知己之責。

 

 

參考文獻

  1. 世界衛生組織陸續公佈文件(fact sheet),表明世人關切的「電磁波的健康效應」。https://www.who.int/peh-emf/publications/factsheets/en/
  2. 諾貝爾獎得主號召百餘位得主聯合聲明,在此說明其來龍去脈。Richard Roberts, The Nobel Laureates’ Campaign Supporting GMOs, Journal of Innovation & Knowledge Volume 3, Issue 2, May–August 2018, Pages 61-65.
    https://www.sciencedirect.com/science/article/pii/S2444569X18300064 
  1.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解釋各種輻射劑量與健康效應,包括治療癌症的高劑量。3gy4NLd7pGrOkDEH0yc42w__.pdf
  2. 奧地利心理學家弗蘭克解釋自由固然重要,責任也不可忽視。https://www.psychologytoday.com/us/blog/the-meaningful-life/201908/viktor-frankl-and-the-statue-responsibility